“女蛙王”的新愿望******
新华社石家庄1月10日电(记者杨帆)早上五点半,丁继萍就在泳池边了。
打开计时器,戴上老花镜,摊开训练日志本,逐个布置队员的训练内容。随着一声响亮的“预备、走”,队员们先后跃入池中,开始7000米距离的水上训练。
1月7日,丁继萍早起在泳池开始工作。
场边一举一动都带着劲头的丁继萍,今年62岁。年轻时她做过游泳运动员,8年职业生涯中屡获佳绩,被誉为“河北蛙王”。退役后,丁继萍来到教练员岗位上,为国家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运动员。
“女蛙王”走上游泳道路很偶然。14岁时,一次丁继萍在省游泳馆玩耍被业余游泳培训班的教练相中,才开始系统参与游泳训练。起步晚,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多努力,经年累月也培养了她能吃苦、能突破的劲头。
1980年9月,丁继萍在上海参加全国游泳锦标赛。
2016年,河北省体育局大胆试水改革,河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中心联合衡水泰华锦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创建河北泰华锦业游泳队,同年成立了基地设在衡水市市郊的河北泰华锦业游泳俱乐部(以下称泰华俱乐部),以期在泳池内实现突破。
1月7日,泰华俱乐部游泳馆内景。
正是那一年,已到退休年纪的丁继萍,开启了人生的另一个偶然,她决定随河北省游泳队来到俱乐部,一把年纪成了开拓者。丁继萍说:“我们一家人常年两地分居,都盼着我退休回家休息。但我觉得还能干,能在教练岗位上有更高突破。”
河北省体育局游跳中心负责人介绍,丁继萍作为优秀专业教练,带过各年龄段的孩子,技术扎实、经验丰富,最终确定她作为俱乐部二线队主教练。
记者采访了解到,泰华俱乐部二线队队员年龄集中在9-12岁,这个阶段青少年身心发育尚不充分,不仅需要教练员在场上科学指导,还需要场下悉心照顾。
丁继萍说:“孩子们常年跟着我,比跟父母的时间还长,我们建了个微信群叫‘丁奶奶的大家庭’,每天督促他们学习生活,他们有什么小秘密也会和我说。”
1月8日,丁继萍在泳池边辅导队员。
18岁的队员周存鑫跟着丁继萍训练已有一年时间,在此期间达到了国家一级运动员水平。但刚来队里时,周存鑫曾因完不成训练任务而懈怠退缩。
“丁教练发现后单独找我谈话,拿她当年训练的故事激励我,告诉我‘咬牙坚持是运动员的一个宝贵品质’。”那次谈话后,周存鑫努力训练,成绩突飞猛进。
正是在丁继萍等一批老中青教练携手努力之下,俱乐部迎来突破:队员李冰洁、张一璠在东京奥运会女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项目上夺冠并打破世界纪录;第15届短池游泳世锦赛上,李冰洁在女子800米、400米自由泳项目夺金。
2021年7月29日,东京奥运会游泳项目女子4×2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中国队打破世界纪录并夺冠,中国队选手杨浚瑄、汤慕涵、张雨霏、李冰洁(从左到右)在颁奖仪式后合影。新华社记者夏一方摄。
泰华俱乐部总经理康靖介绍:“竞赛层面之外,近几年俱乐部深入贯彻体教融合政策,引入衡水当地优质文化教育资源,孩子们的学习教育得到有力保障。丁继萍的多名队员以成绩优异考入大学,她获得了广大家长的肯定。”
随着寒假和春节即将到来,最近有很多省区市游泳队前来泰华俱乐部训练,丁继萍说自己“已经顾不上惦记过春节了”。“新年有个新愿望——能精力充沛工作。现在孩子们成长进步的路子更宽,我想培养更多苗子,帮他们在泳池内外有所成就。”她说。
图片:除标注外均为受访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